在開始之前
請先確認你適用那一種稅制
1.新制:房地合一稅制
2.舊制:財產交易所得稅
如果你不確定
請參考「不動產」我要賣房子啦!到底是用哪種稅制?
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?
依以下方式擇一申報
1.核實認定:
假設當初房屋買500萬,現在賣1000萬。
[1000萬 - 500萬 - 相關費用] = 出售不動產所得(土地+建物)
(相關費用請參考本文尾段 3.個人出售房屋,可減除的相關成本及費用)
由於土地已經課徵 "土地增值稅" (請參考「不動產」賣房子 土地增值稅 怎麼算?)
為了避免重複課稅 出售不動產所得就要減除土地的部份啦
公式如下:
出售不動產所得 X 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/(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+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)
= 財產交易所得
"財產交易所得" 於年度報稅時併入 "個人綜合所得" 計算即可
2.財政部公布之標準認定:
財產交易所得=房屋評定現值X依財政部每年公告財產交易所得標準
房屋評定現值=房屋稅單或契稅單上之「課稅現值」
財政部每年公告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請至財政部賦稅署查詢
"財產交易所得" 於年度報稅時併入 "個人綜合所得" 計算即可
3.個人出售房屋,可減除的相關成本及費用
個人出售房屋,可減除的相關成本及費用如下:
(一).成本方面:包括
1.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
(如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、規費、監證或公證費、仲介費等)。
2.當初這幢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。
3.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,
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、改良或修繕費。
(二).移轉費用方面:
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、廣告費、清潔費、搬運費等。
(三).不得減除部分:
取得房屋所有權後,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、管理費及清潔費、
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,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,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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