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開始之前  
請先確認你適用那一種稅制
1.新制:房地合一稅制
2.舊制:財產交易所得稅

如果你不確定
請參考
「不動產」我要賣房子啦!到底是用哪種稅制?

 

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?

依以下方式擇一申報

1.核實認定:

假設當初房屋買500萬,現在賣1000萬。
[1000萬 - 500萬 - 相關費用] = 出售不動產所得(土地+建物)
(相關費用請參考本文尾段 3.個人出售房屋,可減除的相關成本及費用)

由於土地已經課徵 "土地增值稅"    (請參考「不動產」賣房子 土地增值稅 怎麼算?)
為了避免重複課稅    出售不動產所得就要減除土地的部份啦

公式如下:
出售不動產所得 X 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/(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+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)
= 財產交易所得

 "財產交易所得"  於年度報稅時併入 "個人綜合所得" 計算即可

 

2.財政部公布之標準認定:

財產交易所得=房屋評定現值X依財政部每年公告財產交易所得標準

房屋評定現值=房屋稅單或契稅單上之「課稅現值」

財政部每年公告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 請至財政部賦稅署查詢

 "財產交易所得"  於年度報稅時併入 "個人綜合所得" 計算即可

 

3.個人出售房屋,可減除的相關成本及費用

個人出售房屋,可減除的相關成本及費用如下:

(一).成本方面:包括

1.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
(如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、規費、監證或公證費、仲介費等)。

2.當初這幢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。

3.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,
    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、改良或修繕費。

(二).移轉費用方面:

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、廣告費、清潔費、搬運費等。

(三).不得減除部分:

取得房屋所有權後,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、管理費及清潔費、
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,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,
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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